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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土資房字〔2015〕112號)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土資房字〔2015〕112號)
各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局機關有關單位和處室,各土地估價機構:
日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實施<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5〕12號),省國土資源廳予以轉發,現一并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各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和土地估價機構應遵循規程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和評估工作,確保我市土地估價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市局近期將組織開展專題培訓,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授課輔導,各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要配合做好本轄區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師的報名組織工作(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三、各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在土地出讓、土地資產處置、土地收購儲備等宗地地價評估中所使用的土地估價報告必須具備電子備案號,無電子備案號的為無效報告不得使用。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0號)有關要求,組織對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必須在“估價結果”部分有明確的底價決策建議及理由。
四、各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要明確監管責任,加大規程的宣傳推行和指導監督力度。應定期開展土地估價報告評議和備案情況檢查,建立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檢查情況臺賬,每半年將土地估價報告評議情況和臺賬報市局市場監管處;加強與國資委、法院、房地產開發管理局、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等土地估價報告使用單位的銜接與溝通,健全定期溝通機制,確保只有完成電子化備案的土地估價報告才被認可和使用。
市局將定期組織對土地估價報告及備案情況進行抽查評審,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
附件: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