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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島市黃島區國有土地回購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關于印發青島市黃島區國有土地回購儲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年02月10日
各大功能區管委,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青島市黃島區國有土地回購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黃島區國有土地回購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閑置低效土地處置,有效盤活國有土地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回購儲備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回購儲備,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達成土地回購補償協議,依法收回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儲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二章 范圍和補償標準
第四條 回購儲備范圍:
(一)城市規劃區內,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已變更用途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需回購儲備的土地。
(二)因政府實施公共事業、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等占用需回購儲備的土地。
(三)經區政府批準,其他需回購儲備的土地。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
(一)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現評估值確認補償標準,作為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費;
(二)對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三)對有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按土地原用途現評估值的50%確認補償標準,作為對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補償費。
土地按現評估值回購的,對前期投入費用的補償,原則上不考慮土地回填費用、各項稅費、資金占用費等。
對土地出讓期限屆滿的,對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第六條 地上附著物按評估價給予補償,其中有權屬證的房屋按照重置價進行評估補償,無權屬證的房屋根據審批具體情況可考慮折舊給予補償;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第七條 因項目建設等原因急需清場的,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儲備協議書》之日起,30日內拆除地上附著物、完成垃圾清運、場地平整并交付土地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工業用地獎勵土地評估價的100%;住宅、商業用地獎勵土地評估價的10%;其他用途用地參照有關地價標準獎勵。
第八條 因回購儲備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經區國土部門認定,回購時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有權屬證的建筑按每平方米每月5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無權屬證的建筑按每平方米每月25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搬遷補助費:有權屬證的建筑按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
第九條 對回購儲備的特殊情況,由區政府有關會議集體研究決策。
第三章 回購儲備程序
第十條 對需要回購儲備的土地,由有關功能區管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土地使用權人初步洽談土地回購事宜,基本達成一致意向后,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區國土部門提出回購申請。
第十一條 區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啟動回購程序,從已建立的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抽取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地面附著物的評估。土地補償費的評估備案由區國土部門按有關程序審核確認;其他費用的評估確認由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各項費用評估結果確認后,區國土部門將結果告知有關功能區管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功能區管委、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土地使用權人進一步洽談確認,區國土部門根據談判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報區土地審批委員會研究。
第十三條 區國土部門按照區政府批準的補償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協議書》,區財政部門根據費用核定情況撥付補償款。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黃島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回購補償辦法(試行)》(青黃政發〔2013〕13號)同時廢止。本區以前制定的有關土地回購儲備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