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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04-09 08:52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文件
青黃政發〔2014〕36號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大功能區管委,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準文件和市、區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文件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管轄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實行合法性補償原則,即對征收土地范圍內未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對認定違法的和突擊建設、栽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四條 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的集體土地補償費與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鎮(街道)、村(居)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實行包干給辦事處補償,包干標準根據本區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原則上青島市和本區制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上所列舉的附著物均在包干范圍內。包干費用及清場獎勵費用在區財政和鎮(街道)財政間包干,鎮(街道)仍應按實際清點結果和市、區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向村(居)或相關權利人兌付補償費用,并在其行政區域內和不同年度間統籌平衡,專項用于土地征收過程中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場地清理、經區政府批準的特殊項目補償等,區財政不再另行支付與此相關的補償資金。
企業、苗圃、大型農業設施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評估補償方式參照本區的國有土地回購地上附著物評估補償政策執行。
第五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的土地面積是指擬征收的土地總面積扣除已采取評估方式補償的用地面積、核定的村莊占地面積等不在包干范圍內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積。
第六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由鎮(街道)負責,組織國土所、財政所等相關站所參與,組成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工作隊伍,按照市、區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點、補償工作。
第七條 土地征收程序
(一)告知擬征收情況。在土地擬征收前,區國土部門會同擬征地范圍所屬鎮(街道)等部門將擬征收土地情況,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涉及占用林地需要報批的,由區林業部門做好林地報批工作。鎮(街道)負責做好對擬征收用地現狀影像資料采集,并嚴格控制擬征收土地上的搶建、搶栽行為。
(二)勘測定界和面積確認。區國土部門委托測繪單位對擬征收土地進行現場測繪放線后,由鎮(街道)牽頭,區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核相關用地手續,共同踏勘現場,聯合確定需評估補償和實行包干補償的用地范圍,由測繪單位出具測繪報告并共同簽字確認。
(三)土地報批準備。鎮(街道)負責組織國土所、財政所、相關村(居)及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據實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共同簽字確認;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和辦事處提供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清點補償明細,編制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會同鎮(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鎮(街道)負責協調被征地村(居)出具放棄聽證證明和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鎮(街道)將土地報批所需相關材料組織完成轉至國土部門審核后,由國土部門負責按照土地報批程序組織土地報批工作。
(四)批后補償。土地獲得批復后,國土部門負責批后公告發布,并與鎮(街道)簽訂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及本辦法規定,確保在土地農轉用征收手續獲得批復三個月內將補償資金全額撥付到位,鎮(街道)負責做好補償款項兌付工作。
征地范圍內涉及附著物評估和相關線路遷移補償的,由國土部門負責簽訂補償協議,鎮(街道)負責相關組織和協調工作。
(五)清理場地。征地補償款項撥付到位后,鎮(街道)組織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干費用撥付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清場工作,同時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證明送國土部門備案。鎮(街道)負責做好已征用儲備土地的看護工作,因看護不力產生的費用一律由鎮(街道)自行承擔。
(六)清場獎勵。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場工作的,由國土部門與鎮(街道)簽訂清場獎勵協議,給予鎮(街道)一定數額的清場獎勵費;對超過規定時限1周內完成清場的,按獎勵標準的8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1周不滿2周的,按獎勵標準的5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2周以上的,不再給予清場獎勵費。
(七)支付測繪、評估費用。征收土地中發生的測繪、評估費用由區財政統一承擔。區國土部門負責從區中介庫中抽取中介機構,并對中介服務費用應支付金額進行審定,向財政部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向中介服務提供單位直接付費。
第八條 鎮(街道)在執行包干制度中,據實清點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按照市、區關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文件的相關標準、規定補償,并對據實清點的結果和補償工作負責,避免出現上訪隱患。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用和清場獎勵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鎮(街道)必須設立征地補償資金專門賬戶,對征地補償資金進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國土、財政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用和清場獎勵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監督、審計工作。
第十條 鎮(街道)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干補償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有關特殊事項,由鎮(街道)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在征求國土、財政部門意見后,報請區政府研究。
第十一條 各大功能區內的土地征收、報批事宜,由功能區根據區政府賦權做好統籌、協調工作。農轉用征收手續已獲得批復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尚未撥付到鎮(街道)的土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實施前原開發區、原黃島區發布的有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
辦公室,區人武部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發